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小-374-202503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林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