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小-384-202503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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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賴韋廷 被 告 張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並加計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一、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7,280×0.438=16,3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7,280-16,329=20,951 第2年折舊值 20,951×0.438=9,1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951-9,177=11,774 第3年折舊值 11,774×0.438=5,1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774-5,157=6,617 第4年折舊值 6,617×0.438=2,89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617-2,898=3,719 二、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719元+工資9,700元)×被告肇責30%=4,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