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小-392-202503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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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92號 原 告 陳耀文 被 告 胡詔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14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 77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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