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小-414-202503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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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陳奕維 被 告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4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一、零件折舊金額試算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110×0.369=1,5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110-1,517=2,593 第2年折舊值    2,593×0.369=95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93-957=1,636 第3年折舊值    1,636×0.369=60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36-604=1,032 第4年折舊值    1,032×0.369=38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32-381=651 第5年折舊值    651×0.369=24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51-240=411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411-0=411             二、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411元+鈑金462元+塗裝5,468元=6,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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