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小-417-202503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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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7號 原 告 林錦煌 被 告 黃慶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8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元,並加計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之機車係民國95年10月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8月9日,已使用17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755元(詳下列計算式所載)。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7,600×0.536=25,5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7,600-25,514=22,086 第2年折舊值    22,086×0.536=11,83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086-11,838=10,248 第3年折舊值    10,248×0.536=5,4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248-5,493=4,755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5年折舊值    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6年折舊值    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7年折舊值    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755 第18年折舊值    0 第18年折舊後價值  4,755-0=4,000          ○、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4,755元×被告過失責任50%=2,3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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