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EV-114-中小-49-2025031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被 告 李良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2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