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EV-114-中小-500-20250218-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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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500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林咨儀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雅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