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4-中小-514-202503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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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賴惠煌 被 告 林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