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4-中小-523-202503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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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孫宏譯 被 告 黃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7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定有信用卡契約,被告得使用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計算利息。詎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持系爭信用卡,以申辦信用卡所填載之手機號碼進行驗證,綁定支付軟體國際Pay,並於113年5月31日透過該軟體消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5,079元(下稱系爭帳款)。嗣被告稱系爭帳款非其所為消費,然被告曾於手機收到簡訊且連結網址輸入系爭信用卡資料,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帳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帳款並非伊所為消費,且原告未將系爭信用 卡消費通知伊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為系爭信用卡之持卡人。被告於113年5月27日18時36分 許收到原告所寄發之綁定行動支付OTP驗證簡訊,其內載有:「請提防詐騙!勿將綁定密碼告知他人。親愛的黃星宇您好:您的Garmin Pay綁定玉山卡驗證碼為415554,請於十分鐘內完成驗證。」之文字(下稱OTP簡訊),隨後被告於同日18時39分收到原告所寄發之綁定行動支付完成簡訊,其內載有:「您的玉山卡(末4碼6017)已完成Garmin Pay綁定,請慎防詐騙!若非本人綁卡請盡快與本行客服確認。」之文字(下稱綁定簡訊),嗣於113年5月30日透過行動支付國際Pay消費產生系爭帳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OTP簡訊及綁定簡訊驗證記錄、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為證(本院卷第27至37頁)。 四、觀諸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6條第2項後段之約定:「持 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同條第3項約定:「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進行其他交易或信用卡開卡,就交易密碼、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同條第5項則約定:「持卡人違反第2項至第4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本院卷第39頁)。是依上開約定,倘持卡人將信用卡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就所生應付帳款自應負責,則被告就違反上開約定所生之應付帳款,自應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帳款,洵屬有據。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固以原告未將系爭信用卡所生系爭帳款通知被告,致其不知遭盜刷等語置辯,惟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約定在先,且原告業已透過OTP簡訊進行驗證及綁定簡訊完成綁定通知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自難認被告就系爭帳款之發生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是被告上開所辯,洵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85,079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12日(本院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八、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