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4-中小-53-202502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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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53號 原 告 林綉蘭 被 告 施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均在彰化縣,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提出民事 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而原告於本院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對於被告聲請移轉管轄之主張,我們的確並沒有約好本件債務履行地在臺中,我同意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至彰化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