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小-531-202503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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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洪雨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35元,及其中新臺幣28,639元部分自 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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