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4-中小-557-2025031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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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蕭淳陽 被 告 白誌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235元,及其中1萬2473元自民國113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