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EV-114-中小-58-20250326-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8號 原 告 李潔婷 被 告 吳凰琴即吳沁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機車係民國108年8月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6月7日,已使用4年10月,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411元(計算式如下)。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138×0.536=12,9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138-12,938=11,200 第2年折舊值 11,200×0.536=6,00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200-6,003=5,197 第3年折舊值 5,197×0.536=2,78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197-2,786=2,411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11-0=2,411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411-0=2,411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2,411元+工資2,990=5,4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