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4-中小-613-202503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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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黃能顯 被 告 何念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21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