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4-中小-678-2025032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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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7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施煌瑋 被 告 曾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