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4-中小-69-2025032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9號 原 告 范振寧 被 告 江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柒拾元,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網路遊戲 商品,並向原告表示價金過高,希望分期付款,兩造合意以新臺幣(下同)41,000元為總價金,被告每月給付原告1,000元至清償完畢止,後原告於112年9月間將商品交付予被告,被告於112年10月至12月間依約按月給付1,000元,然自113年1月起未依約給付,且原告聯繫被告遭被告辱罵,被告並將原告封鎖。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賣遊戲商品予被告,兩造約定價金共41,000元, 被告每月分期給付原告1,000元至清償完畢止,被告於112年10月至12月間依約按月給付1,000元,然自113年1月起即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對話紀錄截圖為證,堪信為真。  ㈡觀諸兩造於112年10月15日之對話紀錄(見卷第35頁),兩造 另行約定被告將上開餘款38,000元降價後分25期給付,被告應於每月15日給付1,300元,故合計總給付金額應為32,500元。而被告於112年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分別轉帳1,000元予原告(見卷第39、41、43頁)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既被告已給付3,000元予原告,則被告尚積欠原告之金額應為29,500元。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9,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依兩造勝敗比例,其中77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給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