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4-中小-710-2025021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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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710號 原 告 張鈞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冠榕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盧冠榕之年齡(含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盧冠榕之姓名,惟 並未記載被告之年齡、住居所等資料,無法確認原告欲起訴之被告盧冠榕之真實身分及年籍資料(含身分證字號)為何,未能認原告對被告之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已為合法表明,本院自無從對被告為文書之送達,原告之本件起訴顯然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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