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4-中小-716-2025032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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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16號 原 告 許呈安 被 告 謝有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1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6日0時3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精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西區精誠路與精誠十七街交岔路口欲左轉時,理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原欲直行過路口時突向左轉,適後方由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見狀煞車不及發生碰撞,原告因而受有雙手肘擦傷、左腕擦傷、腹壁挫傷、右髖擦挫傷、雙膝擦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則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賠償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醫療費用、精神賠償若原告可提出單據,被告均 同意賠償,該交通事故兩造均有肇事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 證,並有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27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57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本件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判斷如下:  ⒈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因傷支出醫療費用1,314元,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 收據及診斷證明書(見附民卷第5-8頁)為證,認1,314元之診療支出屬必要支出開銷,應予准許。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請求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原告為高職畢業,月薪約35,000元,未婚,名下無產;被告高職肄業,從事製造業,未婚,名下無產,業據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57號偵查卷宗內被告相關資料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另衡酌原告之傷勢及心理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⒊綜上,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11,314元(計算式:醫療費用 1,314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11,314元)。  ⒋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為被告左轉彎疏失(使用方向燈未 依規定),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故兩造均有過失,過失比例原告為30%,被告為70%,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7,920元(計算式:11,314×70%=7,9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7,920元即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飯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 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須核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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