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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小-768-2025022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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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76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林安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 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7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 於起訴前之113年11月27日已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所蓋用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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