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EV-114-中小-78-20250326-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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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陳宥霖 被 告 李聆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96元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88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7日22時10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0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與信義街交岔口,因違反特定標線禁制,撞擊原告所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34477元,爰依保險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44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輛僅受輕微碰撞,原告在修車時,並未通 知被告會同察看及瞭解修車項目及費用是否合理,且應予折舊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發票、估價單、系爭車 輛受損照片、賠款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系爭車輛係於停等紅燈時遭被告駕車撞擊左前前側車身,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示,其維修項目均與上開損害有關,其上蓋有「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專用章」,若非屬實,豈非自陷於己背負刑事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至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   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係於110年8月   出廠,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生   車損之111年8月7日共計1年1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應為千分之三六九。依原告所提出之發票所示,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34477元(工資:23560元、零件:9275元、營業稅:1647元),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5673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23560元、營業稅1647元,合計為30880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被告雖陳明願供保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275×0.369=3,4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275-3,422=5,853 第2年折舊值    5,853×0.369×(1/12)=18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853-180=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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