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小-802-202503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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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802號 原 告 許彩娟 被 告 丁瓊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犯罪嫌疑,現正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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