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小-803-202503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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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03號 原 告 王姵茹 被 告 丁瓊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95號)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1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996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9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金融機 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及應妥為保管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以免存款遭盜領、帳戶被他人冒用,竟於113年3月20日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國站」,將所 申請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在通訊軟體LINE所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所屬成員自稱「楊宗興」之人使用,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楊宗興」,嗣「楊宗興」所屬詐欺集團以假中獎詐欺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金額,匯款至被告之帳戶,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996元。 二、被告則以: 被告雖經鈞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95號(下稱系爭刑案)判處 罪刑,且於系爭刑案中「承認」將卡片交給別人使用,惟被告亦係被害人,復已對系爭刑案提起上訴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援引系爭刑案刑事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 據,並有被告於系爭刑案所附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原告於警詢之指訴、被告與「楊宗興」之LINE對話截圖、被 告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於系爭刑案審理時之自白為證,而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楊宗興」使用,並於LINE告知「楊宗興」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嗣「楊宗興」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亦經本院系爭刑案認定在案。而被告自承不爭執系爭刑案中所為陳述(見本院卷第34頁),而被告上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並於告知提款卡密碼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刑事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750號),再經本院以系爭刑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查閱屬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抗辯也是被害人云云,惟被告既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與詐騙集團,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就全部詐欺行為負責,所為抗辯,自難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嗣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施用詐欺之不法侵權行為,已如前述,則被告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揆之上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96,996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9 9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戶號碼 簡稱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戶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大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至被告 之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王姵茹 假中獎詐欺 113年3月22日凌晨0時11分 合庫銀行帳戶 9,999元 113年3月22日凌晨0時14分 9,999元 113年3月22日凌晨0時18分 9,999元 113年3月22日凌晨0時18分 9,999元 113年3月22日凌晨0時37分 1萬0,985元 113年3月21日下午1時53分 郵局帳戶 4萬6,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