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4-中小-813-2025032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程麗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688元,及其中新臺幣69,901元自民國 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被 告迄至114年3月7日止,共計本金新臺幣(下同)69,901元及利息1,767元等,合計71,668元未按期給付,屢經催討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總查、信用卡消費帳款明細報表、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僅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惟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所辯自無可採。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減縮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