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4-中小-833-2025032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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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陳建海 被 告 葉峻呈 李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1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葉峻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03元,及其中新臺幣63,2 80元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129元、被 告葉峻呈負擔1,371元,及均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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