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4-中小-89-2025010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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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89號 原 告 李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俊中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莊俊中 之年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莊俊中之姓名,惟 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無法確認原告欲起訴之被告莊俊中之真實身分及年籍資料為何,未能認原告對被告之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已為合法表明,本院自無從對被告為文書之送達,原告之本件起訴顯然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