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EV-114-中小-895-2025030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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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895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洪本陸 訴訟代理人 洪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43,72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