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EV-114-中小-91-2025021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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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91號 原 告 林育聰 被 告 蘇德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9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