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4-中建簡-5-20250124-1
字號
中建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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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劉炳雄 被 告 鄭游春梅 訴訟代理人 鄭詩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4年1月23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