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救-11-20250227-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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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晨羽即王雅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積蓄又全遭他造借用未 還,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物證齊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乃相對人請求聲請人清償積欠之簽帳卡消費款及相關利息,經本院於114年2月8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裁定命相對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並非命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是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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