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救-2-20250103-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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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沛晴 相 對 人 周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小 字第1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由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