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救-4-20250103-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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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4號 聲請人 姜佩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汶涓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 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