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4-中救-6-20250120-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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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義洲 相 對 人 李惠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本應繳納裁判費,惟聲請人目前經濟能力不佳,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上開條項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而言,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也為避免無資力之人於敗訴後,尚須遭追繳訴訟費用之窘境,是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亦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除未能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外,復未陳明如支付訴訟費用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將發生何困難之情形,亦未能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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