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救-8-20250123-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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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莫君毅 代 理 人 陳俊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其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 簡字第34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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