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4-中救-9-20250319-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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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麒瑋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解于萱 姚煒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 簡字第551號),聲請人以其生活窘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該會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提出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本院另查無聲請人具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