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4-中救-9-20250319-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麒瑋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解于萱 姚煒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 簡字第551號),聲請人以其生活窘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該會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提出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本院另查無聲請人具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