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EV-114-中消小-4-20250205-1
字號
中消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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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4號 原 告 侯晶昌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張萬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住所 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另依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記載之被告張萬欽之住所係在「桃園市蘆竹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