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4-中消小-4-20250220-2

字號

中消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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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4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侯晶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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