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裁判費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簡聲-2-20250103-1

字號

中簡聲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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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劉林玉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淑、李聘樹間排除侵害事件(113年度中簡 字第1268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退還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5元之1/2   ,計12152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是倘原告僅撤回其訴之一部,則訴訟仍繫屬於法院,並無減少法院裁判之勞費,即無該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單純減縮應受判決聲明之情形,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點第4項後段亦有規定。 三、聲請人起訴時原請求相對人㈠應給付補償金98564元;㈡應將 坐落於臺中市○○路0000號三樓後方之鐵皮屋頂,侵占原告地界部分移除,並修復聲請人被破壞之牆面,且支付聲請人96746元補償金;㈢應將坐落於臺中市○○路0000號騎樓與聲請人相鄰共同柱上之電表,將侵占聲請人地界部分移除,並支付1818元補償金;㈣應將坐落臺中市○○路0000號後院與聲請人相鄰之共有牆修復、恢復原狀。嗣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更正請求相對人㈠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0.01平方公尺之電錶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聲請人;㈡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0.01平方公尺之鐵皮雨遮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聲請人,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生訴之一部撤回效力,上開事件並未因聲請人一部撤回而致全部訴訟繫屬歸於消滅而終結,揆諸前開說明,自不符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得請求退還裁判費之要件,故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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