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EV-114-中簡-106-202503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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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陳英嬌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2時12分 ,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7日宣判,茲因原告是否請求機車維修費用不明,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