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EV-114-中簡-108-2025031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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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黃美燕 被 告 蘇怡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114年2 月28日起即在法務部○○○○○○○○○執行,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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