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EV-114-中簡-110-202503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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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李美美 被 告 陳泓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4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1,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期日,聲明變更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個人財產交易進行 之表徵,擅自將之提供特意對外徵求使用該等資料之不詳他人任意使用,足以使實際使用該等資料之人隱匿真實身分取得並隱匿涉及詐欺等不法犯罪之款項,從而逃避追查,竟將其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不詳成年人任意使用,該人即於110年11月28日14時39分許起,在Instagram網站刊登偽稱投資之不實資訊,致瀏覽該資訊之原告陷於錯誤,而將5萬元匯入上開帳戶,嗣遭提領殆盡。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其受有5萬元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2號刑事電子卷宗查核無誤,被告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8萬元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5萬元,應屬有據。 (二)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予被告(見簡附民卷第15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 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 且移送至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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