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4-中簡-123-202501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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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被 告 謝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3,3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