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4-中簡-127-202503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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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7號 原 告 石兵興 被 告 許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上午9時8分,在 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該日係 因下基地執行任務,無法離開服役部隊,致未到庭,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能到庭,核屬具有正當理由。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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