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4-中簡-132-202501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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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2號 原 告 王嬿晴 被 告 葉芷沄 訴訟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 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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