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簡-135-202502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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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許洺璋 被 告 雷宜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觀諸卷內資料兩造間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原告復未舉證本院有管轄權,堪認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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