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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EV-114-中簡-149-202503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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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49號 原 告 紀建甫 紀忠文 被 告 紀建聰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不齊全亦同),致起訴 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欠明 ,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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