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EV-114-中簡-192-2025032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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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昱翔 被 告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4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84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銀行)貸款,積欠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未付。嗣原告受讓上開債權,屢向被告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權職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約定申請書、債權讓 與證明書、公告、帳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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