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補償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簡-202-20250320-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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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楊思文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第一項、第四項 肆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 肆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 第3頁第18行及第20至21行 48,252元 49,332元 附表第二列「經歷月數」欄 8個月又24日 9個月又25日 附表第二列「不當得利(元以下四捨五入)」欄 9,442元【1073×(8+24/30)=9442】 10,522元【1073×(9+25/31)=10522】 附表第六列 合計:48,252元 合計:49,332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