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4-中簡-208-2025031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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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泊翰 訴訟代理人 陳大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義盛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義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係張義盛,被告係陳泊翰、劉宇庭,上訴人即被告 陳泊翰於民事上訴狀中,亦將被告劉宇庭列為被上訴人,此部分明顯有誤,亦請儘速更正,並陳報補正後之上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