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EV-114-中簡-23-2025011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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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3號 原 告 楊惠德 被 告 楊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