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簡-284-202501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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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陳寶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張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5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惟起訴狀僅記載「拖欠房 租20幾萬多年未予返還」等語,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而不合上揭法條所訂之起訴應備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